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刘宝成发表“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景和挑战”
中外合作办学的回顾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作为中国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外合作办学对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加快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培养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促进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加中国教育供给的多样化和选择性,发挥着积极作用。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逾千个,正在申立的项目近300个。从地域分布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上海、北京、山东、江苏、广东等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仅上海就占全国的1/3左右;从合作对象国别和地区分布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等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从办学层次分布看,它跨越从幼儿教育到博士的各个学历层次;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至2004年6月末,经批准授予国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已达164家。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毕业生和其他在职人员除公立大学、民办大学、出国留学外的一项新的选择。
1. 从中外合作办学院校的规模来看,与最初阶段相比,在校生人数增长速度十分迅速,特别是最近两年,一些院校学生总数已经超过千人。
2. 学校的办学条件发生了巨大改变,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已经不再是各类教育机构的附属品,他们拥有独立的校园、先进的教学设备、大量的专职教师、舒适的生活娱乐场所,学生能够真正享受到属于自己的大学校园生活。
3. 中外合作办学在国内具备了稳定的生源市场。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不再是在公立大学、民办大学和出国留学的夹缝中生存,相反地,相对于以上三种教育形式,它既是有力竞争者,也是积极的促进者和合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不再停留于浅层次的学生或学者的对外交流领域,而成为中国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非国有经济在我国宪法的几次修订中,经历了由“为辅”到“补充”直至“重要组成部分”。类似地,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也已经由1995年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转变为到200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属于……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
1、中外合作办学填补了国内高校许多专业上甚至学科上的空缺。比如一些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物流专业”、“领导力专业”、“体育管理专业”、“零售管理专业”,乃至“花卉设计”、“动漫设计”等专业,不仅培养了相应行业国内急需的高级专业人才,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也成为我国在这些专业、学科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起点。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一,经贸大学中法学院正在与法国巴黎第九大学着手设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管理硕士(MSD)项目,该学位项目在全球都是独一无二的。
2、中外合作办学能够充分利用国际教育资源,提高国内教师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合作办学,国内教师可以获得出国考察、学习、培训的机会。中美国际管理学院采取的“教学伙伴制度”使中方的教师与外方的教师结成紧密型的合作关系,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而且在外方教授上课期间,主动为中青年教授开放听课席位,这为国内教师深造自己的专业,开拓视野、掌握双语教学技能、现场了解国外的教学模式等,提供了优越而便利的条件。
3、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经验,一方面能够在国内培养出高水平的国际人才,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国的整体教育水平。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引发我们对现有教育形式甚至制度和机制上的反思,改变我们现有的不适应入世后新形势的旧观念和老做法,促进我国教育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育市场化。
4、此外,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多实行自主招生、自主考试,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准入和教师进入等方面,结合用人部门和学员的需求上有较大的灵活度;引进外文原版教材和外方师资配比的比重较大;教学中更注重案例教学方式的应用和及时更新教学参考材料;并采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引进市场手段进行项目推广。
周济部长多次强调,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精神在于“扩大开放,规范管理。”为了更好地对这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规范和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在陆续出台,最主要的是国家于1995年出台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以及2003年的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2004年6月,国家又及时出台了《条例》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办学各相关方的权益和义务,为确保中外合作办学得以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根据教育部决定,我国自2004年9月1日起,开始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启用《许可证》和《批准书》制度,使这种新型的办学形式进一步纳入了规范管理的轨道。此外,《条例》还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这说明中外合作办学不是一种孤立的形式,不是一个单位的“第三产业”,而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那么究竟何谓“优质的教育资源”呢?检验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属于优质教育资源,关键在于它是否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并不是一味地追求最知名的国外名牌大学,而是要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即使外方不是世界一流的大学,只要其在某一学科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且为我国所急需,我们就应该将其作为优质教育资源予以引进。
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和教育体制的缺陷,而且可以通过有机的嫁接与合成,为我国创造新的教育门类、专业和课程,增强中国教育的自我更新、自我修复能力,使教育为我国现代化服务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作为借鉴中外合作办学的一项重要成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批准30所高校开展自颁文凭的EMBA学位教育。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挑战
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仍处于尝试和探索阶段。一方面,我们面临着包括经济在内的各种资源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另一方面,我们国内原有的教育体制与西方国家的教育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即使在国内,我们的新旧教育观念也存在着愈演愈烈的撞击,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开放的一种重要形式,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仍不统一。
首先,国内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效果没有形成共识。对于教育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提法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历来把教育当作事业来办,直到1999年党的十五大和第三次全教会后才提出“教育产业”的观念,而国际上把教育作为产业来经营的观念早已通行了。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在服务贸易领域中产生的新的形式,实际上,我国对WTO关于开放教育领域的承诺也是在服务贸易的框架下做出的。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强烈意识形态特征的特殊行业,不能完全走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因此,在操作的层面上,前一种观点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视为厂商与客户的关系,而后一种国内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视为家长和孩子的关系。我本人采取了一种折衷的观点,即,如果将市场的观念应用于这层关系上,学生不应该是客户,他们的家长和他们未来的雇主才是学校的客户。关于教育产业观念、教育市场观念的交流。至于教育市场的观念,我们至今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件予以确认,只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大家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把教育列入服务贸易条款的规则而间接地予以去确认。由于观念的差异,我们错失了许多占领国际教育市场的机会。在绝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合作者心目中,合作办学的目的就是占领中国的教育市场,作为产业去经营的。及时在办学初期他们提供的一些看似捐赠性的投入,其实正是着眼于长远收益的一种投资,是不折不扣的市场开发。通过几年的合作办学的观念交流,我国少数教育机构,比如新东方,已经开始有了境外办学和占领境外教育市场的意识,探索在境外销售我国教育服务的活动,这不能不说是中外合作办学所开展的交流的积极成果之一。而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级形式――EMBA教育,现在是越来越市场化了,使得EMBA教育成为一个品牌;EMBA的教育特色:从宏观角度向学员们传授战略决策的艺术,侧重培养学生掌控全局的能力和洞察力,使之成为全面把握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统帅,必然为中国的教育市场带来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中外合作办学走产业化、市场化道路也就成为大势所趋。
由于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认定不清,所以出现了此类项目是否属于创收机器、是否给予此类学生“校民待遇”的困惑与争议。
国外的教育机构大举进入中国教育市场的势头方兴未艾,都想到这个巨大的市场上来分一杯羹,这是事实。但有许多人因此认定这些国外的教育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就是为了和中国本土的院校争夺生源,借机挣钱,传播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思想、经济思想等一些偏激的理念)等,那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我们承认,国外有部分院校的确是有这种想法的,并且也在伺机而动,但是绝大部分的国外教育机构和学校并不是这样的,有些外国院校进军中国的教育市场是为了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自己先进的教育理念与管理体系。和前者相比,他们更加看重的是在中国的办学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系列效果和影响,因此他们会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中国教育市场上来。
第三,不少合作双方存在同床异梦的矛盾。合作双方经营中外合作办学的期望值有可能参差不齐。有的国外学校进入中国市场是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想在中国拓展其海外教育市场,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加其国际特色,以吸引国内的生源和捐资者;而有的只是短期经济行为,来中国纯粹就是为了经济利益,为了淘金、赚钱,并不会考虑教学效果、社会影响等等。美国马里兰大学来中国2年之后就坚持将最初26000美元的学费提高到近40000美元,与中方管理者发生了观念性的冲突。中方不同的教育机构同样存在类似的差异,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天平上大相径庭。
另外,引进这些国外教育机构和学校的中间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正的方面来说,由于他们的介入,可以起到推动合作、增进双方联系的作用,有利于中外双方更快更好的合作;而负的方面就是,有的中间商一心只为赚取利润,从中过滤信息,出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而扭曲了合作最初的目的、意向和宗旨。
第四:社会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期望不统一。有些学员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出国的桥梁,借教育项目是由中方与外方院校合办的机会,达到出国的目的,因此学分受到国外承认以及能够安排出国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的学员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把它作为职业提升的阶梯,即所谓“镀金”;有些是受中外合作办学的门槛比较灵活(有的是严谨但保持人性化,有的则不敢恭维);有些是向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摆脱传统的统考,或是逃避传统教学中一些陈旧的课程。另外还有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则把输送部分员工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视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储备人才。如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他们在对员工的培训,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上投入非常大,而这些投入也必将对其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支持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二)培养模式、方向和标准的不统一。
各个院校,不论中外,在教学管理、培养方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依然没有有效地改善,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方向。以MBA教育为例,就存在熔炉、缝纫机、放大器和充电器的不同比喻。就培养的结果而言,MBA教育成了万金油教育,学员成了似乎什么都可以做又似乎什么都做不好的“通用品”,普遍缺乏专业性知识和技能。因此,目前中国MBA教育迫切需要的是建立专业性强、划分细的MBA教育项目,实现从中性MBA到专业化的转变。目前中性的MBA主要包括五大门类,即营销、管理、法律、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员如果在其中某一方面有欠缺的话,可以通过参加预科班或其他途径学习以提高后,再进入MBA班学习。而所谓专业化的MBA教育是指专门针对某一领域或方向而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养的专门人才,比如零售管理、医药营销管理、体育管理、医院管理等。以零售管理为例,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已有10多家国外的大型零售商进入,面对激烈的外来竞争和压力,我们本土的零售企业应该如何竞争,上下游之间、相同业态之间应该如何保持既相互竞争又互相合作共同对外的关系,国内企业如何在占领、站稳国内市场的同时又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等,这些都将是零售管理MBA教育所应该涵盖的教学方面。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有关MBA教育的培养模式、方向和标准等都必将趋于统一。
(三)法律和政策缺乏严谨规范和配套支持。
1、 对外方“宗教院校”的定义问题。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条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但在宗教院校这个问题上的定义就很不清楚。究竟何为宗教院校呢?追究大学的历史渊源,在国外有许多现在非常著名的院校早期都是由教会建立,或者在教会资助、协助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历经多年发展至今已无多少宗教色彩了。《条例》中有关这样的不明确限制很容易把许多国外的优秀院校拒于门外,将造成中外双方在教育上的损失,同时也会是中国广大学员的损失和遗憾。北京大学和福坦莫大学合作的项目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这个项目是国家教育部特批的项目,虽然福坦莫大学有一些宗教背景,但它的授课老师、教学目的、教学活动等都不带有任何宗教色彩,只是纯学术性的交流。所以不能片面的纠缠于宗教的定性问题,而应综合考虑,全面分析,注重实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们的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2、主体语言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这个条例的规定也是有些不合时宜的。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世界各国都以全球化为特色,而目前来说,全球商务活动的通用语言主要是英语,要造就全球性的人才,培养适应全球发展的成功商界领袖和讲求实效的创业者,这一切无疑都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基础;且现在许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最新的资料等大都是用英语表述的,在这种情况下还苛求使用中文教学无疑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合时宜的。
3、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定性难以确定。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仅仅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分类,这样的分类是很不明确的。而中外合作办学性质的划分究竟是应该按照所有制分,还是按照合作性质分,或是按照学科分类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正是因为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使得民众趋向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视做民办教育,而这种提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4、“相关”的字眼过。
《条例》中动辄提及“参照相关法规”,而许多所谓“相关”实际上是真空,比如外汇问题,海关问题,税收问题,等等。由此可见,《条例》并没有认真落实与其它法规的相关和配套问题,因而其可执行性一开始就受到了挑战。
5、收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这样就造成对其理解莫衷一是。比如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那么正当取费是否可以?有一点是肯定的,指望国外的大学做纯粹的圣诞老人是不现实的。是否所有盈余都要投入再发展?外方可否分享盈余?这些目前都无说法。其他还有:外汇汇出缺乏标准和正常渠道;外方所得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实践均较混乱);要求外方在合作中必须要有25%的硬性投入,这种做法过于武断,因为教育作为特殊的行业,它毕竟不同于生产企业,照搬中外合资企业条例是过于简单草率的。还有,向国外支付教材和器材的外汇如何解决?
6、税收方面。
公益性事业是没有税收的,中外合作办学已不能简单把当作一个公益性事业看待,所以在税收方面可以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经验,给予一个即不公益性事业又不等同于企业的税收。对于在项目期间所发生的附属项目,也不能按企业税率进行收税,因他不等同于企业,也应按和其项目本身所等同的税率进行取费。
7、行业规范和监管问题。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市场仍然比较混乱。就MBA而言,其含金量存在悬殊的差异,有些业已成为夜大、电大、函授大学之后的“第四大”。美国在尝试了近半个世纪后,决定推出了GMAT作为MBA的录取标准。目前在中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许多机构在没有基本办学条件的情况下打着中外合作MBA的旗号开设各种形式的MBA,甚至DBA。这些机构一般都没有正规的入学考试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卷考试加上稀松的毕业论文就可以拿到一张MBA证书,只要足额缴费,出勤与否无关宏旨。规范MBA教育,维护MBA品牌,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而民间行业组织的力量必须尽快发挥真正的作用。
8、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排名与认定缺乏权威标准和机构。
目前国内许多针对中外合作项目的排名与认定都是民间性质的,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尺度,没有权威性、公正性,有的排名甚至是根据交钱的多少来认定的,完全没有参考意义。因此,国家在这方面急需出台一定的政策、标准,予以统一、规范。
在学历、学位认证方面,目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还没有一个相关的认证机构(美国有六大认证机构)。只有相互认证才可以平等交流。现在国内对所有学校的排名不能讲是无中生有,但最起码的是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这个不光是对国内MBA教育的排名,还包括对国内高等院校的排名。我们经常接到电话告诉我们,你们要参加某某排名吗?你们交多少钱排第几名,不同的名次有不同的价位,对于这种用钱买来的排名只能给大家起到一种误导的作用。认证排名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动,需要大量的技术参数和相关信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现在我们得到的仅仅是某某几个人从网上收集一点资料,单方面得出的结果,没有任何可信度。虽然现在中国办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但要达到信息的流畅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要想得到一个比较权威部门的排名结果,现在只能呼吁政府加强对此方面的建设。
另外,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可以看到,国家不仅鼓励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同时还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然而开展职业教育,首先要面对的是引进的国外职业教育证书由国内哪一家主管部门来认证的问题。国内非常缺乏这一类的有权威性、影响力的认证机构。例如国内的某合作机构在证书认证方面就碰到了一些麻烦。他们不久前在国内引进了美国的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培训。CFA在西方一直被视作进军金融市场的“入场券”,获得这一国际金融“绿卡”,是国内金融人才与国际接轨的标志。但当该机构找到国家几个有关部门申请证书的认证时,却遇到了相互推诿,不予办理的情况,使得该项目至今仍处于尴尬的境地。
留学生服务中心对国外学校颁发的文凭进行认证尽管是自愿性的,这是由于学生和用工单位对此类文凭的效力缺乏了解和信心。如果说对于海外不知名的学校,这样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对于国家已经通过全面审核批准了的、而且每年都要接受年检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它的必要性有多大呢?国家在批准中外合作教育项目时,已经做了周密的调查,如此一来,这样的认证工作实际上等于来认证国家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权威性了,这在逻辑上也是有问题的。许多毕业生反映,他们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国营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要求对其文凭的认证。这说明我国的教育主管机构与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沟通依然不畅。此外,现在的认证收费是每张文凭700人民币,试问,如果我们的招生规模是5000人,那么,这是一笔多么可观的收入啊!这样合理吗?
教育体制的不同也导致了学历之争,学分之争。比如,在中国讲究学历和学位两样俱全,而国外多数国家不存在学历的问题,因为学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现实是没有学历陪伴的学位在中国的官方,包括国营企业,是得不到承认的。基于同样的原因,国外多数大学是依靠学分的积累,而对学习时间的长短是有相当的弹性的,但是在中国,学习时间是固定的,还没有任何一所大学正直地实行了学分制度。
9、合作伙伴问题。
国外的顶级大学与中方合作意愿不强,且目前的中外合作项目中大部分学科单一,多为商科、商业管理和极其具体的技能培训,缺乏长远承诺。从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名单”来看,名单上的164家合作项目中,外方合作方没有几家是在其所在国排名靠前的。当然,有的是因为有些国家也没有这种权威机构的排名认证,比如说泰国等。但这些没有排名认证的国家的教育事业大都还不如中国,由此可见,我们的许多合作方都是些二流、三流的院校。
虽然合作中方从主观上都有与国外知名大学合作的强烈愿望,但愿望与现实间还是有相当的距离的,特别是学位授予上的合作更是难以实现。国际知名大学一般会允许引进它们的课程、教授和教材,但在承认中国的学分和在中国颁发其学位的问题上,都非常慎重。国外知名大学一般不希望开展在学位授予上的紧密合作,只希望开展能满足其需要的合作,例如科研上的合作。这里面的原因是因为我们需要人家的东西多,人家需要我们的东西少。在获准授予国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中,也确实并未见到哈佛、耶鲁、牛津、剑桥等这些国际名校的踪影。
10、政府审批的问题。
政府一年或两年一度的审批使中外合作双方对长远安排、发展信心不足。教育部对这些合作项目一至二年审批一次,目的虽是为了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市场的管理,但由于其审批过于繁琐,使得中外双方不能确定下一年度的审批是否能通过,也就不敢把过多的资源投入其项目当中去,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的顺利发展。现在中外合作办学已进入了健康发展阶段,对于合作双方比较好的院校、合作时间较长的项目,政府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或延长审批结果的有效期等。在以经贸大学中法学院申办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来看,该学院本身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关部门以“项目不能加项目”的理由予以阻挠,这实际上违背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宗旨。
11、用人机制、财务机制、管理机制存在大量掣肘问题。
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的可持续发展,《条例》的基本精神在于以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形式维持办学项目的独立性,但是从实际上看,大多数的项目并没有采取这样的形式,而是将其附着在二级学院之下,采取代管的模式,而外方则只关心提供教师与颁发文凭,中方则简单地提供招生和教学服务。其次,多数项目存在用人机制不够灵活,财务制度限制过死等现象。这些都还等待国家出台一些附属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相匹配。
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景
一、提高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大精神,对于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国的教育事业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状与党的十六大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完成党的十六大对教育提出的重大任务,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千方百计地增加高质量的教育供给,努力保障人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培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要求我们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我们积极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力度,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求我们抓住机遇,追赶世界科技教育发展的新潮流,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逐步解决现阶段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一定是符合“三个代表”的。
二、特区制度
对中外合作办学应该更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思路,给予相应的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形成一定的规模、学科群体,“特区制”是值得考虑的一种选择。
三、产业化道路
中外合作办学必然走产业化、市场化道路,就不能仅仅把它看作一项公益性事业看待。虽然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是公益性事业,但实质上已经在向产业化、市场化道路上迈进了。中外合作办学要有更大的发展,推动中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前进,政府就应该给予它一个施展的空间和相应的政策支持,给予它一个灵活的发展空间。
a) 运作方式。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这些项目的运作方式都已经是企业的运作方式,他们和企业不同的是他们以学校的名义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如现在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都需要打广告,竞争如此激励,酒香也怕巷子深,不做营销,招生对象接受不到相应信息,就无法来此接受教育。
b) 管制。现在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制仍十分严格,如前面所提的一至二年一次的审批,对地域的限制等。对于这些合作办学的优秀项目,实行“特区制”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况且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先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它现在不光可以在上海办学,还可以到北京、广州办学,对上海政府的官员进行培训;甚至到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去进行宣传;在税收方面享受上海政府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等等,这对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行“特区制”必然会为中外合作办学注入新的血液。
四、阶段式发展,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由于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然需要继续摸索和实践。实事求是,找出差距,明确目标,这是我们确定发展方向的前提。为了最终实现以上目标,我们认为,中外合作办学将经历四个战略阶段,即引进——嫁接——本土化——国际化。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与思考,对这一过程的四个阶段浅谈几点看法。
第一阶段:引进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是合作办学关键的第一步,要走好这一步,首先要做到知己知彼,具体来讲,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要环节,即明确发展目标,分析自身条件,选择优质资源,确定合作项目。
学校作为引进方,首先必须建立明确的办学思想与学科发展战略,找出中外合作办学的结合点。然后要在着眼于自身具体条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比较优势与弱势,并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和教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重点学科,将有限的教育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可能实现较大突破和取得领先优势的学科领域。在综合分析本校的状况之后确定合作办学的思路、战略与步骤。
《条例》鼓励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实际上,我们不仅要引进先进的课程和教材之类的硬件,而且要大胆地引进先进的、合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教育软件,如教学管理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研究课题等等。
合作伙伴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引进的质量和进程。一个良好的合作伙伴可以源源不断地提供各种优质教育资源,而且能够有效沟通,配合默契。良好的合作伙伴不仅能够提供其自身的资源,而且能够发挥管道的作用,传播先进的教学理念,带动其它的合作机会。《条例》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合作办学不同于一般的校际交流,双方合作的关系十分紧密,投入的力度较大,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必须慎重。在宏观层面上上,要了解对方的背景、办学宗旨、管理模式、管理层对中国的态度;在微观层面上,要研究对方的师资力量、选用的教材、学位的认可度;在操作层面上,要明确双方在管理上的分工,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
第二阶段:嫁接
以引进促发展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宗旨。对于某些学科空白和薄弱环节,引进是最便捷的途径。但是引进不能停留在移植上,更不能悬浮在空中,而且引进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找到适当的结合点,进行有机地嫁接。当然,要实现嫁接,我们必须找出自己的枝干。这里所指的枝干,可以是学科,可以是硬件环境,可以是师资力量,等等。在没有现成枝干的领域,我们要尽快培养;在枝干比较虚弱的领域,我们要设法加强;对于某些处于强势但不够对口的枝干,我们要做出必要的调整。与此同时,对于国外枝干上不适合嫁接的部分,我们也要毫不犹豫地进行修剪。一切努力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外优质资源与中国教育枝干的顺利嫁接,最终形成既能优势互补,又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特色产物,在中国的土壤上开花结果。
为了更有效地吸收和消化国外的优势资源,先期的准备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尤其是在合作项目的合作初期,由于双方文化背景和思维理念的差异,在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沟通和磨合,因此项目主管人的作用至关重要。项目主管人必须能够深刻领会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一方面应该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应该具备高超的专业水平,熟悉国外教育与管理理念,并敢于创新。其次,要建立配套的师资队伍与管理队伍,搭建对话与合作平台,保证合作双方在教学、科研、管理、运行等诸方面实现无障碍沟通,促进双方教育与管理理念的交流与融合,形成合作办学的良好的环境与文化氛围。
要实际贯彻合作办学的宗旨,就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以我校与美国马里兰大学合作举办的联合培养EMBA的中美国际管理学院为例:
出于嫁接融合的战略考虑,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人员配备以及导师选拔等方面,我们始终围绕既定的培养目标,注重保持和体现双方的优势。就课程设置而言,鉴于外国合作方的丰富经验和严格的学术标准,我们尊重外方的发言权,但要通过协商我们对外方提出的课程内容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中国的特点,做到兼收并蓄。这种调整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中西办学的差距很大,我们还处于学习阶段;二是我们必须从中国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国特色使其更具生命力。
在教学人员的配备上,我们提出了TP(Teaching Partnership)制度,即教学伙伴制度。具体安排是由外方的教授主讲,我校的中青年教授担任其教学伙伴。外方的教授在课堂讲授时,我校的教授随堂听课,这样有助于我校教授自身的提高;在学员分队讨论时,他们参与组织和指导;在其它时间,尤其是外方教授不在期间,我校的教学伙伴负责对学员的辅导和答疑。这样的做法,不仅能满足学员的需要,对我校的中青年教授也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他们通过TP制度增进了彼此的沟通和了解,共同开发科研课题。我校教师的积极参与,最直接的意义是,他们也可以及时将学到的知识和教学方法应用到其它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学中去。更进一步的意义是,这些教师得到了重点培养,使我校储备了具有国际水平的师资力量,为长远的本土化和国际化战略大铺开打下基础。
TMS制度(Tri-Mentoring System),即三联导师制,是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另一独创,目的是配合学员毕业设计的实施。在这一制度下,每一位学员均能够接受分别来自本校、企业和外方的三位导师的指导。具体分工是:本校导师负责日常的课程辅导和论文指导,企业导师(高层主管)负责分享实践经验并提供资料收集和实习机会,外方导师负责论文审核,以确保其达到与外方本校毕业生达到同样的质量水平。
第三阶段:本土化
本土化是指将中外合作办学的成果完全转化为由我方拥有和支配的资源,这就意味着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授课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完全由我方主宰。届时,我们仍然可以使用国外的师资,但我们是雇佣者的身份;我们仍然借鉴国外的教材,但我们已拥有了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自行颁发具有国际水平的文凭。总之,我们能够以更加独立自主的姿态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和利用各种优秀的资源,而不是锁定于单一的合作伙伴。
这里必须明确,本土化不是一个中方和外方的权利分配问题,而是一个能力对比问题。因此,本土化的前提是我们自己能够在科研和教学能力在上述的各个环节达到了能够和外国大学比肩伯仲的高度。简而言之,本土化意味着我们的自身能力已经达到了国际的水平。在没有具备这样的能力之前,如果急于本土化的进程,那无异于堰苗助长,结果反而背离了我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初衷。
第四阶段:国际化
我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走出去”战略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我们的教育也要走出国门,融入国际教育领域的大循环之中。教育“走出去”一方面可以立足本国校园,大批吸收外国学生;另一方面在国外开辟校园,就地招生,就地培养。这样的国际化不再是简单地传播中国特有的文化,而是按照国际标准和西方知名大学展开直面竞争。这不仅要求我们在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国际水准,更重要的是要求我们具有全球化的视野和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能力。
教育从引进到国际化,是一条漫长而充满希望的道路。《条例》为我们中外合作办学指明了方向,增添了信心。我们必须坚持“质量就是生命线”这一根本信条,既不能盲目冒进,又不能患得患失。明确目标,积极行动,沿着“四步走”的战略模式,我们的中外合作办学必将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民族富强做出巨大的贡献。
五、中外双方应在课程建设和师资上走向进一步融合,各取所长,共同发展,而非单向引进。
未来的人才流动全球化、人才标准国际化将要求作为教育核心领域的课程教材改革走上高速公路。教育国际化要求确立全球化课程理念,借鉴国外先进的课程理念,引进、合编、改编、借鉴国外先进的教材,增加国际竞争和国际理解教育的内容。通过合作开发出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课程体系,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大力推进课程和教材的国际化程度和水平,以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现在国家积极鼓励国内高校与国际著名高校合作办学,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雄厚的资本,以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促进中国高校改革和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单向的引进,而要通过合作把双方好的东西进一步融合,各职所长,共同发展。我们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时应本着忠实、平等的原则进行。以我为主应更多地体现在中方对项目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教育主权,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有些项目,中方只起着招生的作用,实际上没有合作办学。这并不能给中国教育市场带来活力和新鲜空气。中方应该更多的、更积极的参与、加入到教学活动中去,并逐步由辅助地位转换到主导地位,以达到我们倡导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
六、中外双方不只是在学科领域合作这一种形式,而应该是多元并举的发展,如教师的交流、学生的交流、共同出版和研究等。
我们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承诺,我国教育将融入国际教育中,直接参与国际教育的竞争。那么中外合作办学将必将成为今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式也将不单纯的局限于学科领域,而是多元化的发展。在今后中外双方的交流范围将更加广泛。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和方法及教学组织形式等都会通过交流引到我国来,使我国的教育体系发生重大变革,使素质教育全面深化。
七、中外合作办学应该更加的融合于社会,面向全球的人才市场。
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目前我们中外合作办学仅仅集中在商科和技能培训上,工商管理教育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大约占40%左右。目前多是为中国培养急需人才,未来应该面向全球输送人才;目前的招生对象多为中国生源,最终模式应该是通过它走向国际化,逐步减少对外方合作伙伴文凭的依赖。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应走向多学科、多元化发展,加大在高新技术如农业、生命科学、新材料领域的合作办学力度,并注重引进国外较成熟但国内没有或较新的专业和学科。在中美国际管理学院的教育中我们不仅要使我们的学员能适应中国市场的竞争,更要能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我们在课程设置上就加入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课程;现在有一些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也已经意识这点,相信未来我们的学员在全球人才市场竞争中会更具竞争力。
八、经验借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谋定而后动,厚积而薄发,方能事半功倍。我国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已经为教育事业的对外开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比照经济特区,我们可以推行教育特区、学科特区;比照合资企业的机制,我们可以推行更为灵活的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比照进口替代,我们可以推进教育的本土化进程;比照对外合作拉动的技术进步,教育也要开发独立的知识产权;比照经贸领域的“品牌国际化”和“走出去”战略,教育机构也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并走出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