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管理
2013年01月22日
2013年01月22日
快过春节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国遍地,在提扩大零售网站分布及全面提高零售管理网点安全上,全国各省市做的均较好。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安委会2013年1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全面提高2013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指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自觉遵守经营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经营网点应配备两具5公斤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便于取用处,并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及时更换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另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内不得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通知强调,经营场所要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当零售单位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或长度大于等于18米)时,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宽度不小于0.9米。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搬运操作规程,一律单件搬运,做到不碰撞、不拖拉、不翻滚和不倒置,不使用铁质工具。严禁露天存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产品在大棚内应分类堆垛或货架存放,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存储烟花爆竹产品。经营场所面积10至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得超过50自然箱,临时零售经营户不得超过30自然箱。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及时清理烟花爆竹包装箱等易燃物,并及时清理零售场所周边可燃物。严禁零售经营网点之间互相串货、倒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