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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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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实际发展情况,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差异化调整最低资本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超过100亿元,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超过5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不足5000亿元,最低资本按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不足1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不足500亿元,最低资本按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在10年以上的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到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保障性产品。财产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和未决赔偿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或等于-5%的,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降低5%。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基础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交易结构在三级以内(含表面)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于投资沪深300指数股的保险公司,风险因素由0.35调整为0.35;投资科技创新板上市普通股,风险因素由0.45调整为0.4。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如果没有渗透,风险因素将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收益的长期评估,并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披露近三年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四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素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于计量财产保险风险因素的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按90%计算。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机构监督、行为监督、功能监督、渗透监督、持续监督,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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