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经营案例引发的思考:
员工需承担离职前的应收账款
陈哲远,一名在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工作的销售,离职时被要求签订一份保证书,承诺在一个月内收回由他负责的35.7万元的应收账款,否则将承担每日0.5‰的滞纳金。尽管犹豫了一周,但最终还是签署了这份保证书。
2022年12月,他的前雇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支付未收回的货款35.7万元,并支付6.5万元的滞纳金。然而,由于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当地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于是,他的前雇主将案件提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哲远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他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追讨货款是前雇主的职责,而非员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要求员工承担追讨货款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表示,这种要求员工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存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践中,有些公司会要求销售人员对回款承担责任,但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此外,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法定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除此之外的义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合法。
有些公司会利用员工的不了解,擅自扩大员工的职责义务范围,这并不是合法的。劳动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才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相应赔偿费。
因此,员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谨慎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控制风险,降低经营风险,而不是将风险转嫁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