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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合作办学机构的设

[日期:2014-05-16 17: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 阅读:[字体: ]
教育部: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项目名称】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报送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均参照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承办部门】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联系电话】(010)66096327传真:(010)66013647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1301/146989.html
 
(责任编辑: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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