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专家评议,32所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其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18所,中央部门高等学校2所,经过筹建“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4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8所)获得通过,现将有关高等学校的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17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电话:010-66097770,6609716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高校设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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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名单(18所).xls
2.中央部门高等学校名单(2所专科学校).xls
3.经过筹建“去筹”正式设立高等学校名单(4所).xls
4.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8所).xls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