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处主任——“不能盲人摸象”
每年学费少的过万,多的十余万,钱去哪了?这钱交得值还是不值?拥有2000多家机构和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事业,从行政审批、招生收费、培养过程,到学位认证、升学就业、质量监管,近年来发展迅速,社会关注度高。但信息不透明,民意表达渠道难以畅通,新旧矛盾难以化解,办学质量难以保证。以提升办学质量为目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透明化水平,是当务之急,也符合国际合作办学发展趋势。
信息透明化,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支撑。提高信息透明度,重在政府信息及时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监督热线,建设教育涉外监管网,公示在办和已停办的机构、项目信息……近年来教育部门采取的这些措施,使信息透明的效果初步显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系统,把受理、审批、备案、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置于公众的视线之内,公开透明,既为中外合作者研判政策走向提供权威信息,又能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有力促进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升。
但是也应看到,信息公开涉及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信息公开打折扣、不落实。根据“高等教育信息公开”项目组最新统计,75所部属高校信息公开评价平均得分为71.3,应当说不算太高;一些高校信息发布零散,信息透明度参差不齐。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盲人摸象”,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实践证明,加强信息发布,同步解读政策,主动回应关切,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才能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战略重点由规模扩大、外延发展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转移。
观念转变了,认识提高了,还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专业化、法制化水平。为此,应当拓展信息公开内容,细化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更新;加强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加强自律,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专业化队伍;政府部门除做好自身信息透明化建设外,还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信息监管和督查,建立问责制度;同时,还应当通过第三方对信息公开进行监测,做出评价,进一步完善信息透明化的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
(作者为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
信息透明化,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支撑。提高信息透明度,重在政府信息及时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监督热线,建设教育涉外监管网,公示在办和已停办的机构、项目信息……近年来教育部门采取的这些措施,使信息透明的效果初步显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系统,把受理、审批、备案、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置于公众的视线之内,公开透明,既为中外合作者研判政策走向提供权威信息,又能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有力促进了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提升。
但是也应看到,信息公开涉及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信息公开打折扣、不落实。根据“高等教育信息公开”项目组最新统计,75所部属高校信息公开评价平均得分为71.3,应当说不算太高;一些高校信息发布零散,信息透明度参差不齐。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盲人摸象”,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实践证明,加强信息发布,同步解读政策,主动回应关切,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才能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战略重点由规模扩大、外延发展向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转移。
观念转变了,认识提高了,还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专业化、法制化水平。为此,应当拓展信息公开内容,细化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更新;加强信息统计和数据分析,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健全中外合作办学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加强自律,完善内部制度,建设专业化队伍;政府部门除做好自身信息透明化建设外,还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信息监管和督查,建立问责制度;同时,还应当通过第三方对信息公开进行监测,做出评价,进一步完善信息透明化的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
(作者为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