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的通知
教高〔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自2012年10月开始进行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业已完成。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总表》所整理的专业限于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含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二、《汇总表》所列本科专业的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已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进行了整理和处理。
三、对以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师范性质的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由有关高校依据办学实际据实整理,并予以确认。
四、今后高校的招生工作,凡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均应以本文及2013年以后经我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专业为准。
五、《汇总表》如有遗误之处,请有关部门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我部高等教育司。我部将汇总后统一处理。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
教育部
2013年3月7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
教 育 部
2013年3月
说 明
一、在《汇总表》的专业代码栏中,专业代码后加“T”、“K”和“H”的专业,分别表示特设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二、在《汇总表》的修业年限栏中,原则上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并对有关专业的修业年限进行了规范。
三、在《汇总表》的学位授予门类栏中的“建筑学”系指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对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授予其中一种,对个别有特殊需求的高校作了适当放宽。
四、在《汇总表》的师范标识栏中,标注了“S”和“J”,分别表示师范性质的专业和师范、非师范两者兼有的专业;未注明者为非师范性质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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