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教育展览系指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二、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遵循为我所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重在学习与借鉴,促进合作与交流,为我国教育机构、公民和国(境)外教育机构相互了解提供双向服务。严格禁止不顾社会需求,以营利为目的,盲目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特别防止多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和一哄而上的情况发生。
三、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审批。
1、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若中方参展单位中有外地教育机构的,需经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2、举办跨地区巡回国际教育展览,需征得巡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3、全国性教育相关机构举办全国性国际教育展览,需参照以上原则,在征得承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举办机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四、举办国际教育展览是政治性和涉外性很强的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办展质量和水平,积极扩大我国教育的对外影响。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国(境)外参展的机构,要认真了解情况,防止一些带有政治、宗教背景的机构利用参展之机从事非法活动,进行政治、宗教宣传和渗透。
五、举办国际教育展览期间遇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国际教育展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